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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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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價格達300萬元以上者,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高額消費帶動物價上漲,引發民眾負面感受,自100年6月1日起,即針對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人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座位在九人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營業人,即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且取具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者,可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可免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換言之,除符合前揭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小客車外,凡每輛進口、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之小客車營業人,均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呼籲相關營業人,勿存僥倖之心態,如經查獲,除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規定補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黃伯瑞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發布日期:2014-03-28  點閱次數: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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