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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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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不知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於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於102年12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自103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其1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未分配盈餘如何計算。該局說明,該營利事業之1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103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秀英,電話:04-23051111轉7123)


發布日期:2014-03-17  點閱次數: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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