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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公司依規定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應注意其所募集之資金以支應投資計畫所需者,始有投資抵減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依「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抵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時,依第14條規定,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其營利事業股東始有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

(1)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支出;及

(2)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又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其可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該局近來審核某生技新藥公司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案件時(該生技新藥公司股東全數為營利事業),發現該公司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為50,000,000元,惟並未將所募集資金全數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故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40,000,000元占所募集資金50,000,000元之比率80%計算應核准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計8,000,000元(50,000,000元×20%×80%)。

該局呼籲,生技新藥公司使用依投資計畫所募集資金,應注意是否已全數用於支應投資計畫所需,以免影響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日期:2014-02-18  點閱次數: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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