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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於本(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該院盧委員秀燕等34人提案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草案,凡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為25%,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期起即可實施。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於本(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該院盧委員秀燕等34人提案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草案,凡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為25%,如經 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自施行日期起即可實施。

財政部指出,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聯合國第二大人權公約,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主要目的在對女性於各個生活領域作全方位之直接宣示與保障。我國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於96年簽署加入,為落實推動該公約,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修正。

鑑於現行營業稅法第12條第2款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係考量陪侍服務為奢侈性消費,故以高稅率課徵,且於74年立法當時陪侍者以女性為主,故明定為「有女性陪侍」始納入課徵高稅率範圍。惟隨社會環境變遷,是類行業已有男性或第三性陪侍之經營型態,爰配合前開施行法之規定,修正該條款,將「有女性陪侍」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依據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稅法12條修正草案,對於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為25%,因此本次修正法案之通過,可符該等行業提供高消費之實際狀況,並落實立法意旨及前開公約之性別平等宗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33


發布日期:2013-12-25  點閱次數: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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