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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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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檢附證明之文件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A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2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0,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發布日期:2013-12-05  點閱次數: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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