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未含營業稅,經稽徵機關輔導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如以未含營業稅標示,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裁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已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同法第48條之1亦規定,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說明,前揭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雖已有規定,惟稽徵機關於實務上仍屢屢查獲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係以未稅價格標示,如遇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則要求消費者須再另行支付營業稅,以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藉此達到逃漏營業稅目的,卻使相關稅務檢舉案件層出不窮。為遏阻此一情形,財政部於100年修正營業稅法時,再明訂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上銷項稅額,以杜取巧。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情形,應儘速修正其定價制度,以免受罰,如經稽徵機關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發布日期:2013-09-03  點閱次數:66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01444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