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小規模營業人向使用發票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如有違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小規模營業人甲行號於102年間向乙公司購買貨物,並開立支票支付貨款,惟未依規定取得進貨發票,金額計820,500元(未含稅),該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即41,025元;另該小規模營業人亦可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消費時,亦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或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發布日期:2013-09-02  點閱次數:70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101267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