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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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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贈與稅等檢舉案件,檢舉人僅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如地政系統、房屋仲介廣告資料等提出檢舉,但未就實質逃漏稅內容提出違章漏稅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法偵辦。

該局說明,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係為避免檢舉人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核辦,以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王惠玲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7


發布日期:2013-07-29  點閱次數: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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