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且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志願提供服務者逐漸增多,各機關團體又因時代演變使得服務業務量大增,在員額無法擴編前提下,需要外在人力支援,因而招募志工人員及數量日漸增加,針對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且按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3類第 2款但書規定,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留意,一般招募員工所定額給付之交通、餐點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性質,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發扣(免)繳憑單,但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所招募之志工,且依實際服務次數給付之交通費或誤餐費者,其受領人則可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志願提供服務者,在瞭解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徵免規定後,可自行規劃服務單位,如此不但可助人且可利己。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發布日期:2013-07-18  點閱次數:70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9498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