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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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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究應核課營業稅或為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藥局負責人詢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歸戶內,其經營藥局竟產生有2筆所得分別為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有重覆課稅之嫌?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者,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7


發布日期:2013-06-17  點閱次數: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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