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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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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一定金額以上,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經網路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4仟餘萬元,經該局依網拍頁面付款帳號及網路交易平台OO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之銷售額,與甲公司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查對,顯有不符,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解釋,營業人以網路銷售各式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家從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徵範圍,除屬免徵營業稅項目者外,均應依該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如違反前揭規定經查獲者,依該法第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營業稅外,處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之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勞務為4萬元,故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營業登記,但是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有關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均屬國稅局可查得及掌握之課稅資料,如業者因作業疏失或不諳法令而短漏報稅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蘇怡心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14


發布日期:2013-05-22  點閱次數: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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