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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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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已選定採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依該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該局所屬稽徵所查得甲君另有薪資所得漏未歸課,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1萬餘元。甲君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經否准後不服,申經復查遭駁回。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既確認並同意按稅額試算服務完成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亦經原查核定,依法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針對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主動試算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寄發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核對確認,再由納稅義務人依通知書所載方式,回復給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在法期限以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方式辦理回復確認。反之,納稅義務人以回復確認方式完成申報,而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表示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並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書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該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籲請收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之納稅義務人,務必詳細核對通知書內容及注意通知書上提醒之注意事項,如有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在法定期限以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結算申報,勿以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杜思思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62


發布日期:2013-05-22  點閱次數: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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