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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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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未申請選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適用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於102年1月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及課稅標的種類等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個人得自行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個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除能提出文件及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外,應視為選定設算課稅;其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據出售日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設算證券交易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20%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課徵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的證券包括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股票及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的股票(包括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評估投資規劃及納稅能力,決定有利之課稅方式,如未依規定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即採收盤指數課稅方式計算交易所得,將無法適用證券交易損益盈虧互抵以及長期持有之優惠。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任何稅務相關問題,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之證交所得課稅專區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3-05-17  點閱次數: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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