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適用所得稅法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為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並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於101年11月7日台財稅第10100176690號令核釋,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憑以申報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該局另針對民眾經常詢問相關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因病情需要,需自行購買或使用醫療院所沒有之特種藥物, 醫藥費可提供下列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住院之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及數量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二、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或輪椅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申報列舉扣除。

三、因牙病所發生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支出,可憑 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報扣除,但以美容為目的所花費之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不得扣除。

四、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醫院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但往返之交通費及旅費,因不屬於醫藥費範圍,則不得扣除。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勿因錯誤申報致補稅處罰,如適用法令仍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3-05-10  點閱次數:722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734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