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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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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以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項下列報一筆99年補繳營業稅1百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調查,其內容係營業稅違章補徵之本稅,因不符前揭條文規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各種稅法規定加徵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徵之稅款,亦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及相關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美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發布日期:2013-05-16  點閱次數: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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