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結算,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第2項「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為考量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之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並未短漏當年度所得稅額,其對國庫稅收之影響,係視該等營利事業以後年度是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該年度虧損而定,如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又無合理最高金額之限制,恐有處罰過重之虞,爰於98年5月27日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後段但書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如仍無應納稅額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之規定,且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8日以前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情形且尚未裁罰確定之案件者,均得適用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之規定,惟尚非所有短漏報所得案件均有其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獲98年度漏報所得額378萬元,經查該年度結算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422萬元,加計漏報所得額後,全部核定所得額仍為虧損44萬元,故無應納稅額,其計算應處罰鍰之基礎金額為93萬5千元(即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378萬元×稅率25%-累進差額1萬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處2倍以下罰鍰,因該公司已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是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處罰鍰37萬4千元(93萬5千元×0.4倍),惟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是本案應處罰鍰金額為9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納稅,以避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簡淑娟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49


發布日期:2013-04-26  點閱次數:673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6779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