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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4月1日生效

 

為符合民眾的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財政部研擬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核定,預定於102年4月1日發布實施,修正後之限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五、102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即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將現行小額免退稅款由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改為一律由稽徵機關主動退還,為節省徵納雙方填發及兌領退稅支票之成本,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往來金融機構帳號資料,以利稽徵機關快速辦理劃撥退稅。另小額欠稅應補徵稅款,基於稽徵成本考量仍維持免徵,並作適度修正,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聯絡電話:02-23228193


發布日期:2013-04-01  點閱次數: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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