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買方因合意解除契約返還不動產,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詢問不動產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予賣方,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如賣方再出售該不動產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考量其性質與買賣交易有所不同,乃規定所有權人銷售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另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賣方係因另一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故規定賣方再出售時應以再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起,重新起算持有期間。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影響賣方權益,賣方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重新起算之規定,以財政部100年8月31日解釋令發布日後始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案件,始有其適用。亦即該令發布前已辦竣返還移轉登記之解約案件,賣方嗣後再出售該不動產,於審認持有期間時,賣方原有持該不動產期間,得與該不動產辦竣返還移轉登記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林杏林
聯鉻電話:03-3396789轉1485


發布日期:2013-03-19  點閱次數:69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525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