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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上述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採淨額之觀念,舉例說明某公司99年度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1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負300萬元,則公司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為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200萬元(=+100-300),而非逕就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提列300萬元,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00萬元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萩蓉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72


發布日期:2013-03-13  點閱次數: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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