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如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該補繳之稅款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陸續開始審查100年度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基於愛心辦稅,提醒稅務代理人檢視代理所得稅申報案件,如發現營利事業有應補繳之稅款,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輔導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營利事業因疏忽遭受補稅、處罰或喪失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疏漏態樣,會計師簽證案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未如期繳納自繳稅款,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從享受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之優惠;營利事業當年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應加計基本所得額計算之所得,惟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仍應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短漏基本稅額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申請適用租稅獎勵者,應取得合於法律規定之獎勵資格及證明文件,尤其申請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如不符合法定程序要件,自始無租稅獎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過去一年審理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案件時,發現有部分公司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嗣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其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稅額及補稅,該補徵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此外,申報投資抵減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之範圍,簽證會計師未予更正、調整或說明,經審理會計師查核簽證涉有違失者,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2條規定,將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稅務代理人,檢視代理100年度所得稅申報案件,如有發現營利事業有應補繳之稅款,應輔導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葉曉慧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2


發布日期:2013-02-07  點閱次數:69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291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