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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扣免繳、股利及信託所得申報期限及要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02年1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原則上皆可採網路申報,但以下情形,則不在網路申報適用範圍:

一、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於10日內申報之案件。

二、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有關年度中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股利或盈餘開具股利憑單,於10日內申報之案件。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案件。

四、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五、給付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六、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但信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註記者,不在此限)該局說明,欲使用網路申報之申報單位,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http://moeaca.nat.gov.tw/)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報稅密碼(http://tax.nat.gov.tw/)作為身分認證,並至該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安裝執行後,鍵入或匯入申報資料(請參考軟體內操作說明),審核無誤後連結網際網路上傳申報,上傳成功時立即收到申報成功之訊息,並請自行列印「申報回執聯」與「申報書回執聯」,亦可至該網站查詢申報狀況。若申報資料有誤需進行更正,申報期限內,可於確認「所有」所得資料皆正確後重新上傳完整的申報資料以覆蓋錯誤資料(使用報稅密碼者每日以5次為限);申報期限過後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至該局申請更正。

該局提醒,民眾於送交申報書或透過網路傳輸申報前,請再次確認申報內容,以免發生漏報或誤申報情事;另為避免收件截止前網路可能會有的擁塞,請申報單位及早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劉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發布日期:2013-01-31  點閱次數: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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