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論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王姓會計人員代為填報,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1倍罰鍰。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其係委由他人代理申報,一時疏忽,請予以減輕或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且財政部68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493號函釋亦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論罰。」本件王姓會計人員之行為既經林姓納稅義務人同意或授權,其效力自及於林姓納稅義務人本人,是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之違章行為,林姓納稅義務人自應負責。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核對,倘發現短漏報所得情事,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8
彙總編號:10201-1801


發布日期:2013-01-09  點閱次數:69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1598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