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國宅管理委員會將政府提撥之管理維護基金發放予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宅之管理委員會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國宅售價一定比例提撥之管理維護基金,發放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自行修繕費用,應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國民住宅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內政部營建署函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予社區作為公共基金,其使用及管理應以該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修繕、管理及維護為主,不宜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分配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該局指出,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來源為國宅售價之提撥款及其孳息,且該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社區該管地方政府。因管理維護基金非屬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亦不宜分配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作為自行修繕費用,如有分配,則屬該管理委員會對各區分所有權人之贈與,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區分所有權人。

該局呼籲,國宅之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分配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而各區分所有權人亦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漏報該筆收入致短漏稅捐移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發布日期:2012-12-20  點閱次數:69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91097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