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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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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股票所得,自102年起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亦無600萬元免稅額。

 

高雄市三民區周小姐問: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於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後,是否造成重覆課稅?是否有個人所得基本稅額600萬元免稅額?可否選擇設算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原屬基本稅額課徵範圍,102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後,雖自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中排除,免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亦無6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惟卻屬證券交易所得強制核實課稅範圍。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核實課稅是採「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的課徵方式,投資人需在103年5月時,就102年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個人為計算單位,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蘇鼎慧
聯絡電話:(07)3829211機6878


發布日期:2012-11-30  點閱次數: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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