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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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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財政部表示,為使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於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有一致性準據,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於11月28日會銜訂定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由於現行稽徵實務上,對於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行政院衛生署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認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該部、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及法務部等共同研商訂定上開基準,供稽徵機關遵循。其主要內容如下:

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之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之醫院。

二、捐助章程定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

三、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上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事業之支出標準及服務項目應符合該基準之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基準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補充規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解釋函令,發布令已明定上開基準自102年期房屋稅開始適用,故101年期(含)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及未確定之房屋稅案件皆不適用該基準。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真榆
聯絡電話:02-23228145


發布日期:2012-11-30  點閱次數: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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