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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自103年起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我國利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行之有年,初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兼顧稽徵效率及降低營利事業經營成本之考量下,財政部於75年7月18日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發布,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降低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1或2個百分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獎勵措施自民國75年實施以來,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階段性目標已圓滿達成。財政部鑒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為使有限資源更加有效運用,爰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75年函之獎勵措施,並於101年9月27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發布,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內,符合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可繼續適用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

該局呼籲,原符合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享有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或所得額標準之營利事業,如欲繼續享受該獎勵措施,請儘早加入使用電子發票行列,以免喪失資格。電子發票雲端化除可達成節能減碳,更有助提升企業帳務效率及國家整體競爭力,請營利事業多配合使用。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瓊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6


發布日期:2012-11-29  點閱次數: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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