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是否適用盈虧互抵?

 

某醫院李君來電詢問:本人經營醫院産生之虧損,可否自配偶經營之某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所,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惟以執行業務者所執行專門職業之業務均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同時經營按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補習班、 幼稚園、 托兒所、 托育中心、 私立養護、 療養院(所)亦得依前揭條件,盈虧互抵。

據此,同屬類別之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且皆經查帳核定者,方可盈虧互抵。故李君所負責醫院所屬執行業務所得與配偶經營護理之家之其他所得類別不同,故不可互抵虧損;此外,縱屬同類別所得,若未設立帳簿以供核實認定損益,亦不能盈虧互抵,例如,納稅義務人經營同屬其他所得之補習班、私立養護中心各乙家,若其一未能依帳載核實認定為虧損,則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洪千雅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7


發布日期:2012-11-14  點閱次數:81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9641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