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稅務法務>補教業負責人薪資 不得報所得稅扣除

 

財政部表示,已依法設帳記載的獨資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等業者,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負責人的薪資及其伙食費。

財政部指出,近來稅捐機關在查核執行業務者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發現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常有列報負責人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等情形,因與稅法規定不符,稅捐機關均予刪除不予認定,並對業者補稅。

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稅捐機關查核其所得時,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可核實認列者外,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事務所的薪資費用。

因此,財政部提醒業者,凡是獨資執行業務等業者,其負責人的薪資費用均不得在報稅時申報扣除。

至於獨資執行業務及補教業的負責人,因其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財政部指出,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報為伙食費扣減所得稅。

【2012/11/12 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2-11-12  點閱次數:77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8042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