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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時,屬醫師處方藥品者,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時,屬醫師處方藥品者,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者,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如係屬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為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屬執行業務所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是以屬醫師處方藥品之進貨,係執行專業勞務之進貨,故藥廠(商)銷售此類醫師處方藥品給藥局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l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前開藥局如兼營銷售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者,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故藥廠(商)如銷售指示 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等藥品及其他貨物予該藥局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l項第l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乙藥局之營業項目,除依醫師處方箋調劑用藥外,還兼售一般藥品及維他命、奶粉、尿布等,甲藥廠銷貨予乙藥局之藥品,除醫師處方藥品外,尚包含一般藥品時,甲藥廠須將收受之價金予以區分,屬醫師處方藥品之價金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屬一般藥品之價金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醫師處方藥品依藥事法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故藥局應不得轉售,如事後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如藥廠(商)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時,不予處罰藥廠(商),惟該藥局如查得涉有逃漏營業稅情事時,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外,並應通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該類醫藥商品時,務必留意上述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發布日期:2012-09-21  點閱次數: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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