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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年度,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惟嗣後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所記載鑑定內容與申報年度之診斷證明相符者,仍可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尚未取得扶養親屬身心障礙手冊,惟如能提出其列報年度就醫狀況的診斷證明,並與嗣後申請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所載鑑定內容相符,仍可核實認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A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未取得B君身心障礙手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A君提示B君99年度之醫生診斷證明及101年度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B君於99年度已符合請領身心障礙手冊之規定,因誤認持重大傷病卡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致未及時申請核發,經該局查明B君身心障礙手冊雖於101年度始取得,惟其符合身心障礙手冊核發之要件,係沿自於99年度就醫時即已存在之事實,故准予追認B君99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核認,著重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憑以申報認定該項扣除額,以免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及避免於稽徵機關剔除後始申請舉證認定之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秋明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77


發布日期:2012-09-19  點閱次數: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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