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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將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應由股東併入送存年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得符合緩課之股票,雖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課稅,但該股票於以後年度送存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即應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稅,如漏未申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公司股東在以前年度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該項股票送存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該股票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如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該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併入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課稅。

該局說明,甲君持有A公司之原始股票,於75至86年間取得該公司之盈餘轉增資緩課股票60,000股,嗣於99年間送存集中保管,甲君取得之緩課股票營利所得600,000元,應併入送存集中保管年度(即99年度)申報。甲君雖主張其於99年間將持有之A公司緩課股票送存集保,係配合證券交易所紙本股票強制送存政策,並非基於欲移轉之意圖應免予課稅,惟依前述之規定,仍應予補稅126,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25,200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納稅義務人並不知道緩課股票送存集中保管要併入送存年度課稅,以致收到補稅通知時,仍主張並無分配公司股利,而要求更正註銷。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漏報是項所得,國稅局除依法補稅外,將再裁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發布日期:2012-09-14  點閱次數: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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