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納稅人未依限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有同法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或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0年7月27日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之不動產,依規定應於100年7月28日起30日內(即至100年8月26日止)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完成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A君未於規定期限報繳,如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款外,還將面臨按最高漏稅額3倍計算之高額罰鍰。

該局指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0年6月實施以來,發現部分民眾存有僥倖的心理,以為國稅局無法掌握不動產買賣資料而漏未辦理申報,致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加處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不動產者,自行檢視有無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漏未申報繳納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觸法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773711分機1760)


發布日期:2012-08-06  點閱次數:71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5043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