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固定資產,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保代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是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由於保經保代公司主要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符合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定保險業之範圍,所以財政部於101年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核釋是類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如依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那麼保經保代公司如於101年1月1日以後,銷售其於100年12月31日前購入之固定資產,是否可免徵營業稅?以及該進、銷貨如發生退出(回)或折讓情事時,應如何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意旨,係因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置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如在出售時課稅,則形成重複課稅,所以免稅;至於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進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因已扣抵銷項稅額,於轉售時自應課稅。所以依上述意旨,保經保代公司於100年12月31日前仍屬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轉售購進固定資產時,如已扣抵進項稅額,自應課徵營業稅。

為解決上揭營業稅徵免及其進、銷貨退出(回)或折讓處理疑義,財政部於101年5月14日發布令釋,明確核釋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購進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如經查明該保經保代公司確屬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且該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於銷售時免徵營業稅。

另保經保代公司100年12月31日前之進、銷貨,於101年1月1日起發生屬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由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於退回或折讓發生當期,扣減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載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生屬進項退出或折讓情事,營業人應於退出或折讓當期,自動補報補繳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所載營業稅額。

國稅局呼籲,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如有銷售固定資產者,應注意財政部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發布日期:2012-07-13  點閱次數:76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5175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