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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進口高價小客車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後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表示,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案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該小客車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則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進口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之小客車,應於進口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款規定,已稅特種貨物因故退回原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者,應認屬「原貨」,得免稅復運出廠。對於進口特種貨物運往國外維修案件,參照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如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亦應認屬原貨復運進口,如該特種貨物運往國外維修時,確已完納特銷稅,免再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進口之高價小客車,依法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其運往國外維修並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如進口時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應認屬原貨復運進口,因其初次進口時尚未開徵特銷稅,爰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其復運進口時雖申報完稅價格達特銷稅課徵門檻,亦無課徵特銷稅之問題。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進雄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日期:2012-06-28  點閱次數: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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