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補報之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期限內已辦理申報的營利事業,該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為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由營利事業負擔申報及繳納之義務,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申報日起算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

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利事業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適用稅捐稽徵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就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是如營利事業自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時,請儘速辦理更正,以免被查獲,除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蔡幸容 06-2223111轉8110
彙總編號:10106-1902


發布日期:2012-06-14  點閱次數:759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3854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