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因計算錯誤短繳或經更正核定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繳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有甲公司本期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65,000,000元,依會計師簽證報告說明,該虧損扣除額係98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虧損,惟經調閱甲公司98年度課稅資料歸戶清單查得同年度尚有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86,000,000元,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本案經抵減後已無虧損可供扣抵,經該局核定全數否准認列。

該局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80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釋,前揭案例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即應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6)


發布日期:2012-06-07  點閱次數:774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8398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