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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許多建商的房屋推案遍及全省,依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如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阮宜君,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37)


發布日期:2012-05-31  點閱次數: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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