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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免再行影印保存且得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作為保存憑證之依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提升國家競爭力,讓企業e化更順暢,並達節能減碳之功效,推行電子發票。

有關實體消費通路部分,消費者於消費時可利用載具儲存發票,雲端系統還會自動幫忙「對獎」,環保又便利。近來該局時常接獲公司行號來電詢問營業人取得紙本電子發票後,是否仍須影印作為會計憑證?若仍須影印,則失去了節能減碳的美意,但如不影印,所取得的紙本電子發票,則有模糊、保存不易之疑慮。

該局說明,依據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要點第4條第7款有關會計憑證規定,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於開立電子發票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並上傳至整合服務平台。是以,紙本電子發票除可作為會計憑證,亦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發票平台」)查詢發票明細。此外,企業員工索取作為報帳用途之紙本電子發票的內容均保存於「發票平台」,企業只要以工商憑證登入,即可進行查詢及下載,毋須再保存或影印紙本電子發票。而有關紙本電子發票採用熱感紙質,而有保存不易之疑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要求營業人採用高規格之熱感紙,以強化紙本電子發票防偽及保存之功能。

該局指出,企業若仍有黏貼保存紙本憑證之需求,得以該紙本電子發票作為保存方式,並於會計傳票摘要欄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作為日後查詢依據),如因自然衰減或模糊者,因已於發票平台上保存,並無違法之虞,請放心索取紙本電子發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發布日期:2012-05-18  點閱次數: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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