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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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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其房屋租金支出符合稅法規定者,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倘承租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居住,房屋租金支出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居住於○○養生文化村之老人住宅住宿費120,000元為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核認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老人福利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專案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次依內政部92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老人住宅係指依老人福利法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因此,上開○○養生文化村之性質屬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與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設置之老人安養及福利機構二者尚屬有別,其向住民收取之租金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至於依老人福利法第19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依老人需求提供住宿、醫護、復健、生活照顧、膳食、緊急送醫、社交活動、家屬教育等服務,是老人福利機構收取之住宿費實為床位使用費,與一般房屋租賃性質不同。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並詳加核對申報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何怡慧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85


發布日期:2012-05-16  點閱次數: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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