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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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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房屋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用逐項舉證方式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租賃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採逐項舉證申報時,可扣除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財產保險費等,應檢送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折舊:依房屋構造種類的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例如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51,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成本的1/36,納稅義務人如能舉證實際折舊額時,可以核實認列;但是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此外,納稅義務人需舉證其房屋成本,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 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 買入契約沒有區分房屋和土地價款時,檢附房屋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房屋成本認定的計算方式: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3. 若無法提示上述文件,應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二、修理費:應檢附註明房屋所有人姓名及房屋坐落地址的發票或收據正本,修理費如果是屬於資本性質支出,應列入成本中提列折舊,而不得全數認列修理費。

三、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稅捐繳納證明正本或影本。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入出租房屋的利息支出:

  1. 金融機構開立的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並註明房屋坐落地址。
  2. 繳息收據或證明清單上沒有註明房屋坐落地址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載並請檢附貸款合約書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3. 因利率因素改向另一銀行貸款以償還原購屋貸款,於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仍可列報。但非屬購屋之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

五、財產保險費:出租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如火險)繳費收據。

該局指出,上列費用必須以出租期間所發生並且已經繳納者始能核認,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則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2-05-04  點閱次數: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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