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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報酬,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判斷如何扣繳:

一、在一課稅年度內(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所取得的薪資,可由扣繳義務人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1年度為28,170元),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另外,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預計在一課稅年度內可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上開「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上開「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上開「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聘僱外籍員工A、B君,按月支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扣繳稅款:

一、外籍員工A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101年度依上開規定為非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0,000元,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雇主於給付其101年度1月份薪資所得時,應按18%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二、外籍員工B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則101年度預計會在境內居留滿183天,依上開規定為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2,000元,雇主於101年2月給付其101年1月份之薪資所得時,應可依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或直接扣取5%扣繳稅款2,100元(42,000元×5%)。

三、承上二,外籍員工B君其101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01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7,56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3,360元(7,56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2-04-19  點閱次數: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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