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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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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務>違反扣繳義務 今起從寬減罰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對租金及薪資等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決定再從寬減罰。財政部預定今(8)日發布新措施,小店戶若前五年均未違反扣繳義務,首次初犯罰鍰降為0.2倍;一般企業扣繳義務人則視短漏扣稅額高低,採分級加處罰鍰。

財政部表示,扣繳義務人依法負有扣繳義務,如未扣繳或短漏扣所得稅時,應就其短漏扣稅額一到三倍罰鍰。

為因應社會實況,扣繳義務人如違章情節輕微,現行已有減罰規定,政府苛以扣繳義務人代政府扣取稅款的責任,部分因疏漏導致短漏扣稅款者,因此被補稅加罰,往往難以心服。加上考量這類案件尋求行政救濟比例上升,財政部決定再予適度減罰。

財政部今天將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者,應就其違章情節輕重,適度調降裁罰倍數,包括:

一、新增小規模營利事業(即小店戶)給付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在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且在查獲日前五年內,未曾查獲違反扣繳義務者,裁罰倍數可由現行0.5倍或一倍減為0.2倍。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但已在限期內補繳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採取分級處罰,稅額10萬元以下者,裁罰倍數由現行0.5倍減輕為0.3倍。

三、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已在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但未補報扣繳憑單者,裁罰倍數由現行1.5倍減輕為1.3倍;若扣繳義務人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再減輕為1.2倍。

財政部表示,從寬降低扣繳義務漏未扣繳或填報扣繳憑單的處罰規定,依去(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凡屬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所有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今天起相同案件若未核課裁罰確定,即可享有更有利的減罰規定。


發布日期:2012-03-08  點閱次數: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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