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獨資合夥不適用最低稅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及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及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必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瞭解相關稅法規定,自行檢視是否為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如為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申報繳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3-1701


發布日期:2012-03-06  點閱次數:766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9845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