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自費興建房屋,租期屆滿還屋時,應開立發票及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於該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租賃關係消滅,依約移轉該房屋所有權予出租人時,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向地主A君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甲公司名義自費興建房屋,約定租賃期滿,該房屋歸A君所有,租賃期間甲公司無償使用該土地及房屋。98年10月31日租期屆滿,甲公司依約將房屋移轉予A君,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該房屋應認係甲公司承租A君土地之對價,甲公司應於所有權移轉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另依財政部85年10月30日台財稅字第851921575號函釋規定,甲公司依約於租賃期滿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A君,係承租土地的對價,與支付租金相同,甲公司應於房屋交付李君年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A君應將租賃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甲公司於租期屆滿,僅依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開立租賃土地所得免扣繳憑單470萬元,而未按房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該局據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租期屆滿,依約將房屋移轉予出租人者,除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房屋交付地主管理使用年度或契約屆滿年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請各營業人確實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2)


發布日期:2012-03-02  點閱次數:817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982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