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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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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新購之第2戶房地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以「換屋」為前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有2戶房地,於出售新房地時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該新購之房地為前提。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意旨,係政府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持有期間無營業或出租行為者,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屬於合理常態的移轉,因此予以排除課稅;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換言之,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

該局指出,日前受理甲君陳情,其為父母購置1戶新房地,嗣因父母身體欠佳不忍其獨居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欲出售該房地,申請適用因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排除課稅。但甲君並非因「換屋」之自住需求而購買新房地,與前揭該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不符,如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該房地,仍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強調,民眾如持有2戶房地,有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在2年內出售新房地,除符合經財政部公告排除課稅之情形外,應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否則如經查獲者,除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3倍以下罰鍰,可謂不得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發布日期:2011-12-23  點閱次數: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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