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公司故意誤用會計處理程序,恐遭國稅局處罰

 

近年來,經濟景氣不佳,部分營利事業發現其客戶無力償還貨款時,為避免因呆帳損失認列時點延後而致當期多繳稅款,往往會要求無力償還貨款的客戶,於年底前先行開立進貨折讓證明單,給銷貨公司作為銷貨折讓,等到客戶未來償還貨款後再開立銷貨發票予客戶,藉以降低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銷貨折讓」係指就貨品銷售所產生的收入,因貨品之品質瑕疵,或在運送途中破損,為順利完成該交易,經買賣雙方協議在貨款上給予折減或讓免,而未實際收取的銷貨價款。然上述交易情形,其商品交易活動均已完成,買賣雙方事後就未收現的銷貨價款再行約定給付協議,僅屬債權債務清償事宜,與銷貨折讓定義不符,縱然取得客戶所開立之進貨折讓證明單,也難認定交易事實為「銷貨折讓」;類似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也採相同見解作出判決。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3規定「商業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營利事業故意曲解交易事實,採用錯誤的會計處理程序,就未收取之債權取得銷貨折讓單,並另行與客戶協商俟未來清償債務時再開立發票予客戶,此種操縱損益之行為,即涉有逃漏稅之違章,稽徵機關將認定其為故意逃漏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012-1703


發布日期:2011-12-21  點閱次數:785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8126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