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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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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辦理99年度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逾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指出,設籍臺北市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計有1,772家未依規定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有835家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另有802家未辦理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局籲請該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辦理申報,於期限內申報者,將被加徵10%滯報金,若逾補報期限者,將被加徵20%怠報金,請留意上述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料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發布日期:2011-11-11  點閱次數: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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