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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房屋款偏低及廣告費未與地主按售價比例分攤,將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款偏低及廣告費未與地主按售價比例分攤,將遭調整補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其房屋款與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調整,另其銷售房地所發生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該局指出,甲建設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其土地款與房屋款雖已劃分,但依提示銀行貸款資料,發現部分房屋銷售價格低於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經該局依規定調增售價,另建設公司主張銷售時附贈家電及家具,係自己負擔,無須分攤,惟該部分為推銷費用,其效用及於土地,該局仍按調整後之售價比例分攤,經該局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調增房屋售價部分之營業稅。

該局強調,合建分售除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認列收益及列報費用外,如有借用個人名義買地,再合建分售,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7)


發布日期:2011-11-10  點閱次數: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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