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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 最高罰營業額10%

 

立法院昨(8)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廠商有獨占、聯合行為,情節重大者,最高得處該企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罰鍰,另新增「窩裡反」條款,參與聯合行為者,調查結束前提出檢舉,可減輕或免除罰鍰。

四大超商上月聯合調漲現煮含乳咖啡售價,公平會共開罰2,000萬元,但企業獲利與懲處金額不成比例,外界認為罰太少,立委丁守中提案修法,提高罰鍰上限。

統一主管表示,一切按法源規定走「是好事一件」,但罰款比率定10%,不是一筆小數字,未來聯合行為認定的作業及定義,建議更嚴謹、審慎,再來規範,對業者比較公平。

公平法第41條原規定,事業若有獨占或聯合行為,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逾期不改正、停止者,可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分至更正為止。

修法除維持原處分,也增訂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且不受前項金額限制。

條文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的罰鍰」,外界部分解讀為就單一產品的年度銷售總額的10%裁罰。當代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智義表示,文字上未明訂「事業」即指「單一商品」,這樣解讀有問題。

陳智義指出,若僅就單一商品上一年度銷售總額計算,其公平原則會遭到質疑,況且若該商品上一年度銷售總額偏低,對業者無嚇阻作用。

修法並新增「窩裡反」條款,參與聯合行為事業,在中央主管知悉前或調查期間,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可減輕或免除罰鍰。

商品代言部分,三讀修正「部落客」條款,未來非名人代言不實或引人錯誤,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以收受廣告主報酬十倍範圍內。

【2011/11/09 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1-11-09  點閱次數: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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