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會員大會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 認識本會
    • 成立緣由
    • 何謂記帳士
    • 理事長的話
    • 組織架構
    • 公會章程
    • 各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公會位置圖
  • 教育訓練
    • 線上報名
    • 報名流程
  • 相關法規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記帳士相關法規
    • 商工相關法規
    • 租稅法規
    • 會計法規
  • 會員名冊
  • 會務活動
    • 會務剪影
    • 社團組織
  • 檔案下載
    • 工商及稅務等書表
    • 各委員會相關書表
    • 商業會計法修法
    • 執業相關書表
  • 相關連結
    • 財政部經濟部單位
    • 地方稅務機關
    • 友會連結
    • 其他單位
    • 會員網站連結
    • 好站連結

訊息公告

  • 會務訊息
  • 稅務訊息
  • 稅務講習
  • 法令轉知
  • 其他訊息

會員專區

  • 加入會員
  • 忘記密碼

稅務訊息

首頁>訊息公告>稅務訊息


土地租金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僅限於房屋之租金,土地租金則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之規定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該局指出,周姓納稅義務人於98年度列報土地租金支出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剔除補稅,周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以,依據租稅法定主義,立法者所同意列舉扣除者僅限於房屋租金支出,至土地租金支出,則不在立法者明文得予扣除範圍內,申請人所支付者係使用土地之代價,與稅法規定不符,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正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發布日期:2011-11-09  點閱次數:880
Facebook Plurk Twitter


  • TOP
  • BACK

網站瀏覽人次:31075950    更新日期:2025-09-12
本會交通地圖地址:22050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81號3樓   電話02-29606596   傳真02-29606518   mailacc.taipei@msa.hinet.net
建議使用IE 7.0或FireFox 13.0以上瀏覽器及1024x768之解析度觀看本網站  版權所有 © 社團法人新北市記帳士公會